|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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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榆树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部分587.27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部分赔偿4463.38元,合计人民币5050.6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部分5872.71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部分赔偿23705.62元【(误工费17653.20元+护理费9715.80元+交通费800.00元)-安华保险死亡伤残部分4463.38元】,合计人民币29578.33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榆树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部分18566.52元【(医疗费179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587.27元-5872.71元】、鉴定费3000.00元、代理费2000.00元,合计23566.52元的30%,即人民币7069.96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部分18566.52元【(医疗费179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587.27元-5872.71元】、鉴定费3000.00元、代理费2000.00元,合计23566.52元的70%,即人民币16496.5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57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榆树支公司负担171.00元,由被告***负担3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