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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牟平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向烟台牟平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烟台牟平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032元,由上诉人烟台牟平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192元,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负担31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32元,上诉人烟台牟平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56元,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负担11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15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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