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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解除徐某与刘某、宁夏中卫市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和徐某与刘某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返还购房款30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975元,共计333975元;宁夏中卫市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返还中介服务费3050元;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三、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刘某向徐某承担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9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计3228元,由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