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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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4988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延边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