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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房物业服务费210325.16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反诉被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损失169644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60元,反诉费2637元,审计费200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34997元,由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199元,反诉原告湖南鑫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