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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北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百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奎屯市.1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300,260.62元;

三、驳回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43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33元,被告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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