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瑞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瑞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胜途会计事务所支付审计100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瑞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胜途会计事务所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13220.83元(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瑞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胜途会计事务所支付逾期还款的的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内蒙古瑞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