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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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贷款256100元及利息16006.25元(以256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止利息为16006.25元),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该债务利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2019年12月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未付款项部分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141元,承担执行费4089元,总计:283336.2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8333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