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3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立(系原告妻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柴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叶春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琦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悦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