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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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今来顺餐饮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今来顺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685782.63元(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标准10.6875‰计算从2016年4月22日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6.03125‰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宁夏中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6元,由被告宁夏今来顺餐饮有限公司、宁夏中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