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6执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 负责人:石磊,行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所欠的款项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还完所欠的利息,从2020年1月份开始,每个月按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把本金和利息还清。双方达成以上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4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