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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三河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71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三河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7日),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年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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