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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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 隆安县泽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832.79元,由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