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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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鑫城兴盛拍卖有限公司 娄底市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娄底市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土地转让款发票,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税费按现行法律、政策有关规定承担; 二、如被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以604万元土地拍卖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的标准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