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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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角镇建元建材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4196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建元建材部;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建元建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