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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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35294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352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50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