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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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第五机床厂 上海明精机床有限公司 上海宏苑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伟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上海伟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房款210万元; 三、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708元,由***负担99,108元,由上海伟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