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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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保岫东路支行 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机租赁费用479,000元,并按年利率19%计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3元,减半收取5,901.5元,由被告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0元,由原告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51.5元,余额5,901.5元退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4,522元,由被告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