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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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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绵阳市绵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7030元(243564.71元×85%-1000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原告***承担870元,被告绵阳市绵州旅行社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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