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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那曲地区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那曲地区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买卖款84180元及违约金25254元;

二、驳回那曲地区宏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8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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