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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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桂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防城港市桂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和迟延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490万元的保证份额内对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被告***、***、***、***在律师费16万元的保证份额内对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市桂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9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5950元,由被告广西金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095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