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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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23740.4元; 二、被告被告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电费5596.16元、物业管理费7410元,合计13006.16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元(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负担6861元,被告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负担669元,被告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