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支付借款737.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借款48.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1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3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与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9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0700元,由***及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000元,由***、***承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