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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支付借款737.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借款48.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1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3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1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与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借款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支付借款9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0700元,由***及信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000元,由***、***承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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