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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874.91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3月15日的欠款利息5913.44元,款交本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信用卡欠款本金32874.91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利息约定,计算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款交本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负担142元(已交),由被告***负担800元(未交,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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