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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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意向金50000元。 二、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佣金23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3元、评估费8363元,合计14466元,由***、***共同负担13075元,由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3元,由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该款已由***、***预交,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