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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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起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2,000.00元(扣除被告***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5,089.06元返还给被告***,原告***实际得款人民币96,910.94元); 二、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478.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请将上述赔偿款及承担的费用付至本院帐户。本院账户为:户名:麻江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资金账户,账号:***00050058,开户行: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