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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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绍兴市人民医院 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尚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1,992.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7,212.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7元,减半收取15,493.50元,由原告***负担5,924.50元,被告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9,569元,限被告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