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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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借款人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466318.66元,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在最高限额4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136元,依法减半收取970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068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