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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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供电有限公司 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7.6万元。 二、驳回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3478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合计5878元,由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62元(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862元由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