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原告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 二、由原告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余款778.66元; 三、驳回原告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