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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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德信绝缘纸板有限公司 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 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邵德信绝缘纸板有限公司货款58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如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邵德信绝缘纸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