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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第九项;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七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青岛栗香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82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至2019年1月31日;分别以91822.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以14182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算、以141822.3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青岛栗香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13457.90元; 五、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青岛栗香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 六、驳回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6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栗香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