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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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76.08万元及利息(以276.0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