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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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1347.82元; 二、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14.4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4日止;以431347.82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3元,鉴定费47600元,共计59813元,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