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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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玄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大同市玄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31861.08元,并支付违约金3128元; 2驳回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负担745元,被告负担2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