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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周松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单位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民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单位大连思美嘉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秦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单位连大工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丁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单位大连宏马模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马瑞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单位大连友新模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安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松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八千二百一十九元,上缴国库(其中六万零四百二十六元已扣押于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