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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
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
广西博为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向***赔偿经济损失398439.49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承担赔偿的金额为: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39063.69元(其中203856.70元已支付,还应支付35206.99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赔偿79687.90元;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赔偿79687.90元;

二、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承担赔偿的金额为: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4000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赔偿8000元;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赔偿8000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4元,由***负担9379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5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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