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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9516.41元; 二、由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150000元; 三、原告***已缴纳的工程造价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0000元,由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 四、以上一、二、三项给付内容,共计599516.4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0元,由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0000元,原告***承担5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