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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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98207.98元; 上述费用98207.98元,扣减平安财保梧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的5000元及***已支付1800元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91407.98元,支付***180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