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3民初1204号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宁仁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补办缓交手续。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彦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