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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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远东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海南海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作框架协议》、《采购合同》; 二、限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63814.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163814.75元为基数,按日1‰,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海南海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