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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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爱普北方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爱普北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9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元(原告天津爱普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本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天津爱普北方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