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青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完毕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完毕通知书 (2018)桂100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青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晓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瀚乾,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俊,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市电化厂,住***。 法定代表人:黄基红,厂长。 被执行人: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启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成,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青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电化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右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电化厂偿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8096025.12元债款及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3266元、申请执行费8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依法变更追加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1200000元债款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266元、申请执行费854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1)右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青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1)右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