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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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柯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2828.58元以及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112415.74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以112395.1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以109978.0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以178039.6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被告重庆柯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961元; 三、被告重庆驰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百年上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柯拢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重庆柯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驰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百年上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