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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恒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38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107元,丧葬费1774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1583元、住宿费1090元、餐饮费262元。合计8105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47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73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市恒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诉讼费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4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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