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715802161618955的《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支付利息72,337.2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 三、原告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715804162058961的《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罗林抵登(2016)第23号林权延期抵押登记证明书中的林权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489元(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