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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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租金4,861,834.76元,被告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百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0元,被告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百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30,5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56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971元。反诉受理费40,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本诉案件受理费预交本院,故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10,971元款项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百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百恒隆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