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仓市金仓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金仓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兰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太仓兰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5元,由原告太仓兰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35元,被告太仓市金仓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该款由被告支付至以下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8713,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评估费8000元,由被告太仓市金仓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