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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高碑店市宜佳旺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0701.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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