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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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高碑店市宜佳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0701.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