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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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62559号 原告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 委托代理人姜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伟杰公司)诉被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保险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受理了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天策公司)与被告福建伟杰公司、第三人君康保险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2015)闽民初字第129号],该案中福州天策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福建伟杰公司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终止;判令福建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保险公司的股份立即过户给福州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等。该案判决结果将确定福建伟杰公司是否具有君康保险公司股东身份,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等该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本案中止诉讼。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